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其适用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民法典》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领域包括:
一、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时由教育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里的过错推定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需要由患者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往往由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来认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上述的情形。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这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举证证明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四、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承担侵权责任。这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简单证明自己尽过注意义务或维修义务而免责,而应当采用善良管理人或合理人的客观判断标准来认定其是否有过错。
五、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时所有可能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是侵权人,若证明不了,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六、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堆放人对于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明不了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时由公共道路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经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八、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九、地面施工人和地下设施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由地面施工人、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