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做实做细《民法典》的宣贯工作。进一步推进住建行业普法、用法、守法有机融合,提升文明法治行业建设水平。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作为百姓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之一,其买卖行为向来是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重要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理清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A房地产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两间门面房。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并将上述门面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多次要求A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A房地产公司已于2020年10月将上述门面房抵押给第三人B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因A房地产公司经营困难,无力解除争议房屋上的抵押权,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资料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因此,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使用,双方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故判决被告A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符合办理产权证要求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资料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大多购房者都是贷款买房,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房屋所有人如果要出售房屋,需将剩余贷款还清后让银行解押,才能实现房屋的买卖与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在押房产也可以直接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相关规定的转变,意在保护抵押权人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与稳定,为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买卖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普遍的租赁行为存在于百姓生活之中。有形的租赁合同往往与无形的租赁行为之间存在某种错位,因此《民法典》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案情
吴某兴从某公司处承租了涉案房屋经营,租赁期限自2001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合同期满,之后虽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仍继续按原约定履行。
期间,吴某兴将涉案房屋交由某建材公司转租给苏某盛经营,苏某盛作为某商城经营者与某建材公司多次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9日止。
合同签订后,某商城仅向某建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并于2018年12月25日才将租赁商铺腾退给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城、苏某盛支付拖欠租金108万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某商城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至2018年12月25日,而租金仅支付至2017年8月,故仍应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25日间的租金,支付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021年2月3日,判决某商城向某建材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中涉及转租的纠纷日益增多。为解决转租合同效力认定难题,回应民生需求,《民法典》规定了转租新规则,即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
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转租新规则,依法认定转租合同效力,据此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