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约与承诺,《民法典》有许多条款规定,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为了扩大投资和推动地方发展,上级采取各种资金方式给予支持。一般是以投资项目为载体,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都必须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才能列入争取资金的投资项目储备库,上级根据不同时期制定的投资项目补助方向和标准,从投资项目储备库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从法律角度出发,这就是要约与承诺。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并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投资项目,这是要约;已完成各种审批手续后的投资项目,经过审批也就是比较确定和成熟的投资项目,上级对此类投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要求严格按照批文实施,这就是承诺。
极个别聪明人采取“临时抱佛脚”方式,对准上级确定的投资项目补助方向和标准,在短时间内生成策划项目并迅速完成各种审批手续。此类的投资项目,没有拿到上级资金支持还好;当争取到上级资金扶持后,就有麻烦出现了。原来是匆匆忙忙生成策划的项目,一般是采取特事特办方式完成审批,根本来不及专家论证,存在标准、内容、规模和投资等方面的瑕疵,此时就有进退两难的尴尬。如果按照批文实施,也就是履行原合同的话,最终的标的物势必会有缺陷;如果不实施的话,就存在着违约现象,除了上级给予的资金扶持要无条件地全额返还外,相关部门和人员还要被问责。
无奈之下,就想着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办理调整和变更手续。履行合同,要变更要约,实际上就形成了新合同,此时要获得投资资金支持方的认可。极个别的聪明人就找到了项目的原审批部门,没想到碰了个壁,理由是须先获得资金支持方的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获上级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严格管理,第十七条在要求严格按照原批文实施的基础上,第十九条对确需调整变更的投资项目须由资金支持方批准,而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则是问责,以上规定体现了与合同有关的要约、承诺以及变更、违约责任等法律内涵。
人人学法、人人守法,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经济发展,都必须依法依规。当今,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通过法治精神的积极践行,积极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为推动龙岩高质量发展超越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