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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质押)

时间:2025-03-21 04:5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条是关于以汇票质押时质权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汇票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与动产质权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是由于标的物的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也具有一些特殊性,我国《民法典》也设立专门的章节规定权利质权,该章节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

三、质押权人设立质权的不仅需要交付汇票,而且应当通过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方式在票据上作背书质押并在汇票上签章,以此作为汇票质押的公示方法,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质权从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四、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五、当事人以电子商业汇票质押时,应当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从而设立有效的电子汇票质权。